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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创优年】业主物品被盗,能否拒交物业费?
2024/8/23 15:29:00   阅读次数:271

小区业主物品被盗,业主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吗?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业主物品被盗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物业公司因被告陈某未交纳2021年至2023年的物业费,催缴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陈某辩称,自己停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拒交物业费,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对业主仅限于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做好小区公共秩序及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在业主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业主的财产不负有保管义务。陈某物品被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案件侦破后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责任承担及损失赔偿。目前陈某物品被盗一案尚未侦破,其具体的财产损失无法确认,且陈某未举证证明物业公司为其物品被盗的直接侵权方,不能仅依据陈某自述的财产损失认定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支付2021年至2023年的物业费。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业主是自身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是每个业主的义务。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成立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非保管合同关系。物品被盗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待公安机关破案后,业主依法可向第三人追偿。如果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明显过错,则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如业主与物业公司单独达成财产保管的约定,可依约向其主张权利。

物业公司作为服务型企业,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对小区人员出入登记的管理,保证小区监控设备安全运行,落实保安值班制度,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以优质的物业服务为小区业主创造一个良好、和谐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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