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执行、隐匿转移财产,以为拖着不给就能高枕无忧?本来是民事责任,最终却承担了刑事责任。2024年7月17日,镜湖区法院以陶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陶某某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陶某某偿还他人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陶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亦未能执行到其财产。后法院发现陶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遂将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陶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其家属代为清偿了债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清偿了债务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陶某某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申报财产,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定罪判刑既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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